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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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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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本法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對執行本法所列預算的機關進行審計,並要在審計報告中對有關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建議。在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時,如果發現因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導致工程進度未達到預定進度的百分之八十,審計機關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進行調查和懲處。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公共建設投資的透明度和效率,並確保公務人員依法履行其責任。
- 核名詞
- 失職名詞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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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