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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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條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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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我無法直接回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2條的問題。雖然已經提到都市計畫法第27條和相關規定,但對於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2條的內容和解釋,並沒有直接的相關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一個準確的答案。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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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