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執行本條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就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3條,當執行本條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程序時,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在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可以與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時進行水土保持和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這表示在處理土地變更申請案件時,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可以與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一起進行相關審查程序。這樣可以提高作業效率,同時也能夠確保土地變更申請案的水土保持和環境影響評估得到適當的審查。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073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