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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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原住民地區公共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執行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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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則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則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此外,原住民地區公共建設之執行,除了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執行外,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2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網站相關法規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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