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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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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議會通過後動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統籌規劃及審議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中央執行機關則負責具體執行計畫的研擬、預算編列和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執行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按照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並在各直轄市和縣(市)議會通過後進行動支。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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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計畫之研擬、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