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統籌規劃及審議;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議會通過後動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統籌規劃及審議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中央執行機關則負責具體執行計畫的研擬、預算編列和推動。地方執行機關執行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按照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並在各直轄市和縣(市)議會通過後進行動支。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