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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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其投資項目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者: 一、為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及升級所必需。 二、能發揮經濟效益、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迫切性。 三、對增加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 四、能改善生產環境。 五、能提升文化生活環境品質。 前項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其計畫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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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提到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是指由政府主辦或根據其他法律辦理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這些投資項目應該符合以下原則之一:一、為了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和升級的需要。二、能夠產生經濟效益,提升國家競爭力,並具有時間迫切性。三、能夠明顯增加就業機會的效益。四、能夠改善生產環境。五、能夠提升文化生活環境品質。 此外,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的總經費中,其經常門(常規性支出)部分不得超過資本門(設備和土地等長期投資)的二分之一。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條,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以提升交通運輸的效能和品質。該條例訂定了一系列的獎勵機制,例如提供土地使用優惠、稅收優惠和財務支持等,以吸引民間投資者參與交通建設項目。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7條,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件時,應該成立甄審委員會來進行評審,並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評定申請人提出的資料。甄審委員會可由相關機關、專家和學者組成,共同審核申請案件。如果申請案件的決定權不在主辦機關手中時,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單位來共同審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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