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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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機關依本條例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翔實規劃,並視計畫性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會商,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面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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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6條,中央執行機關在辦理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時,應進行翔實的規劃,並視計畫性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該評估包括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需要擬定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及選擇與替代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向行政院提報核定。可行性研究和綜合規劃報告應邀集相關機關進行會商,並從經濟、財務、環境和技術等多個面向進行審議。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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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