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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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細部設計,並按計畫期程分年度提出經費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計畫成熟度、計畫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覈實分派經費需求,排列計畫優先順序,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第一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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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了中央執行機關在進行公共建設投資時的程序。根據該條例,中央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的事項辦理細部設計,並按計畫期程分年度提出經費需求。提出經費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參考計畫的重要性、成熟度、執行力、施政優先性和預算額度等因素進行審議,並根據審議結果排列計畫的優先順序,最後提交給行政院進行綜合核議。第一項先期作業審查的程序由行政院透過命令來定義。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執行機關申請年度經費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審議:計畫的重要性、計畫的成熟度、計畫的執行力、計畫的施政優先性和預算額度。這些因素被用來評估每個計畫的優先順序,並確定經費的分配需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共建設投資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 依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年度經費需求提交行政院進行審議。這包括根據先前的審議結果排列計畫的優先順序,並提出經費的分配需求。行政院進行綜合核議後,根據審議結果確定經費的分配情況。 以上兩條法規的內容說明了中央執行機關在公共建設投資中的程序和審議要點。透過審議和排列計畫的優先順序,目的是確保公共建設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這些規定可以促進公共建設的規劃和執行,保障公共建設投資的效益。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施行細則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執行力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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