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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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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應根據前條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執行績效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行政院應依前一條核議結果,根據第4條和第5條的規定,編列該年度的特別預算案。為了附帶的第6條中的文件和報告,送交立法院審議。對於已依本條例執行的計劃,在下一個年度仍然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外附上一份該計畫執行的績效報告。 參考資料: -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 行政院網站上的該法規文件和報告範例

  • 名詞
  •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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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8 條規定:「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