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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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執行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如有保留款或節餘款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予適度減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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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9條的內容,各機關在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時,應按照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的部分應按照預算法的規定解繳國庫,不能移用。此外,如果本條例各年度特別預算有保留款或節餘款,中央主管機關在審核下年度特別預算案時,應適度減縮。可以參考的資料是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本身以及預算法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9條的執行程序可以參考預算法第23條和第24條,解繳國庫的規定可以參考預算法第35條和第36條。
- 預算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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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