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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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不適用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特別預算經費,年度未執行完竣者,得辦理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惟未發生契約責任者,每年度保留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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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9-1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制定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的專案計畫,並且不受第四條第二項的限制。根據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資計畫需經立法院同意。 另外,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未執行完竣的特別預算經費,可以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並且不受第九條的限制。但是,未發生契約責任的部分,每年度的保留期限最長為三年。 範例: 如果有一個專案計畫在某年度的特別預算中,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該專案無法在當年完竣,根據第九條的規定,這筆經費可以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並且不受第九條的限制。然而,如果該專案還未簽訂相關契約,那麼每年度的保留期限最長只能為三年。例子中,該專案的經費可以保留到下個年度,但如果三年後還未簽訂契約,則不能再保留經費,需重新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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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