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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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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1 條,當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且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時,需要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具體而言,該法條規定了機關在進行採購時,應該優先考慮僱用符合原住民族身份的工作人員或對原住民族提供相應的代金。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機關需要遵守這些原住民保障法規定,並根據相關程序處理採購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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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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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1 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