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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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採購,應先確認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總統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 2.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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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4條,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時,若遇到國家遭遇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等緊急情形,且總統根據憲法發布緊急命令,此時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則可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招標和決標規定。 如果核准文件未記載因為緊急處置而不適用的政府採購法條文,則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這條法規的例子可能是當國家遭遇自然災害,政府需要緊急採購救災物資,機關首長核准了這個緊急處置,並且文件中也記載了因為緊急處置而不適用的政府採購法條文。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憲法法規
- 緊急命令名詞
- 核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0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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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