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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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2.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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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當機關在進行採購時,如果該採購與我國所締結的條約或協定不相關,那麼這就可以被歸類為非條約協定採購。 2.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在進行適用我國所締結的條約或協定的採購時,如果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允許非條約協定國的廠商參與,則這個部分的參與被視為非條約協定採購。 例如,如果台灣與A國簽訂了一個關於政府採購的協定,以及台灣進行了一項應適用該協定的採購,但招標文件中允許B國的廠商參與該採購,那麼這個B國廠商的參與就視為非條約協定採購,需要遵守《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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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