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8.14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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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8.1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