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3項,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這些廠商或產品、服務就不能參加投標或成為決標對象。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範例包括中國大陸未對台灣開放其政府採購市場,因此台灣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條法規限制或禁止中國大陸的廠商參與採購。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