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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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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3項,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該法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這些廠商或產品、服務就不能參加投標或成為決標對象。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範例包括中國大陸未對台灣開放其政府採購市場,因此台灣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這條法規限制或禁止中國大陸的廠商參與採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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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