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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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時,根據《政府採購法》第6條的規定機關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以下規定:(1)第21條第4項的平等受邀機會,(2)第37條第1項的投標廠商資格,及(3)第57條第2款的平等對待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機關在進行非條約協定採購時,希望給予外國廠商特殊的受邀機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國廠商參與投標,他們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需要遵守第21條第4項的平等受邀機會規定。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第6條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政府採購法適用細則 政府採購法處理爭議案例解釋-大法官解釋 政府採購法相關司法判例
- 非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2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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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