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期限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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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 2.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 3.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 5.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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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招標期限或截止收件期限的計算從公告日或邀標日開始,並且將公告或邀標當日納入計算。 例如,如果招標公告是在2022年1月1日發布的,並規定投標截止日期為14天之後的1月15日,則招標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共15天。 2. 根據第2項,如果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在下班時間之前,該日才算一天;如果截止時間未到下班時間,該日不算在內。 例如,如果招標文件規定截止投標時間為下午5點,那麼如果投標的截止時間是在下午4點之前收件,該日不算在投標期限內,期限將在下一個工作日計算。 3. 根據第3項,如果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是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次日替代。 例如,如果截止投標日是星期六,那麼期限將延遲一天,從星期日開始計算。 4. 根據第4項,如果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是辦公日,但因某些原因停止辦公時間而未達到原定的截止時間,則以次一個辦公日的相同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替代。 例如,如果投標截止日是星期一,但因某些特殊原因使得機關停止辦公,則投標期限將延長到下一個辦公日。 5. 根據第5項,如果休息日在期間中而不是期間的最後一天,則該日計算為一天。 例如,如果招標期限是從星期一到星期五,而星期三是休息日,那麼期限將計算為5天,而不是休息日在內的6天。 綜上所述,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的規定,可以確定招標期限的計算方法和標準。
相關函釋 2 則
- 投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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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