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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2.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3.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4.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末日者,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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