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期限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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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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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5 條,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等標期應訂定至少五日以上的合理期限。這表示機關在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間,必須給予廠商至少五天的時間去提交報價或企劃書。有關這一規定的範例可能是機關在公告開始後五天內接受廠商的報價或企劃書,並在過了這個期限後不再接受任何提交。有關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政府採購法的相關法條或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相關函釋或指引。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4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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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