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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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文件保存期限屆滿,無相關待辦事項者,始得造具清冊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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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10條的規定,當採購文件保存期限屆滿且沒有相關待辦事項時,才可以製作清冊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銷毀。 例如,一個機關進行了一個採購活動,相關的採購文件保存期限屆滿後,並且已經處理完所有相關的待辦事項,這個機關可以根據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10條的規定進行銷毀。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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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