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準則所稱採購文件,係指機關或其補助、代辦機關 (構) 依本法辦理採購所持有之下列文件及其所附實物或證物: 一、計畫及申購文件。 二、規劃及設計文件。 三、招標、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文件。 四、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文件。 五、爭議處理文件。 六、其他與辦理採購有關之文件。 前項採購文件,包括書面、錄音、錄影、照片、微縮片或電子數位資料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2條,採購文件是指機關或其補助、代辦機關(構)根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所持有的計畫及申購文件、規劃及設計文件、招標、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文件、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文件、爭議處理文件以及其他與辦理採購有關之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書面、錄音、錄影、照片、微縮片或電子數位資料等形式。 範例: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12-2條,採購文件中的招標、投標、開標、審標及決標文件應該被保存起來。例如,當一個機關進行招標程序時,它應該保留所有相關的投標文件,包括投標書、資格文件、押標金申請書等等,以便日後的審查和爭議處理。此外,如果在投標文件中發現有重大異常關聯的情況,機關有權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處理,例如,如果投標文件的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或者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示是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則可以考慮採取相應的措施。
- 持有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