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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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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2.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2條規定,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審議判斷書未依此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則根據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審議判斷書未依規定附記或附記錯誤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其中一個範例,如果原告在結果書送達後的第二天提起行政訴訟,則算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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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2 條規定:「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