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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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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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2條規定,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審議判斷書未依此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則根據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審議判斷書未依規定附記或附記錯誤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其中一個範例,如果原告在結果書送達後的第二天提起行政訴訟,則算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91 條條文
- 訴願法 第 9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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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