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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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完成審議期限,如申訴書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申訴廠商於審議期限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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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5條規定如下:根據該法第78條第2項所說,審議期限完成後,如果申訴書還需要補正,則從補正後的次日開始計算審議期限;如果申訴廠商在審議期限內再次補充理由,則從最後補充理由的次日開始計算審議期限。 參考資料: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資料來源:104行政院公報 - 資料日期:2016年11月18日 - 資料網址:https://www.pcc.gov.tw/Upload/RelFile/45/2161118.pdf
- 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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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