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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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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廠商如果要進行申訴,必須在申訴書中載明以下事項: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原先受理異議的機關;申訴的事實和理由;申訴所提供的證據;以及申訴的年、月、日。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這些規定是用來確保申訴文件具有足夠的內容,方便評估申訴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廠商在申訴書中提供足夠的相關資訊和證據,利於審理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和評估,進而做出適當的裁決。 參考資料: -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https://www.pcc.gov.tw/2891.html)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異議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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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3 條規定:「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