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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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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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3條的規定,廠商如果要進行申訴,必須在申訴書中載明以下事項:廠商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原先受理異議的機關;申訴的事實和理由;申訴所提供的證據;以及申訴的年、月、日。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這些規定是用來確保申訴文件具有足夠的內容,方便評估申訴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廠商在申訴書中提供足夠的相關資訊和證據,利於審理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和評估,進而做出適當的裁決。 參考資料: -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https://www.pcc.gov.tw/2891.html)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異議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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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