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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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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4條,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如果附帶有外文資料,則應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然而,申訴會可根據需要通知申訴人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 舉例來說,如果申訴書中附帶有一份與產品相關的外文技術文件,申訴人需要提供該文件的中文譯本。然而,如果申訴會認為還需要檢視其他相關文件,則申訴人可能需要提供這些文件的中文譯本。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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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4 條規定:「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