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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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申訴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本。但申訴會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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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4條,申訴書應以中文繕具,如果附帶有外文資料,則應提供相關部分的中文譯本。然而,申訴會可根據需要通知申訴人提供其他部分的中文譯本。 舉例來說,如果申訴書中附帶有一份與產品相關的外文技術文件,申訴人需要提供該文件的中文譯本。然而,如果申訴會認為還需要檢視其他相關文件,則申訴人可能需要提供這些文件的中文譯本。
- 繕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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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