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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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5 條分為兩項: 1. 根據第一項,申訴人可以委任代理人進行申訴。代理人需要提出委任書,書中應詳細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例如:甲公司在進行申訴時委任乙律師作為代理人,乙律師需提供一份包含個人資訊的委任書。 2. 根據第二項,若申訴廠商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需要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進行申訴。 例如:海外公司在進行申訴時,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需要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的代理人來進行申訴。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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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