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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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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2.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6條,申訴事件之代理人擁有為一切申訴行為的權利,但在撤回申訴或選任代理人時,如果沒有特別委任,就不得執行這些行為。如果對代理權進行限制,則應在委任書中明確表明。該規則沒有提及任何例外情況或具體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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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