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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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6條,申訴事件之代理人擁有為一切申訴行為的權利,但在撤回申訴或選任代理人時,如果沒有特別委任,就不得執行這些行為。如果對代理權進行限制,則應在委任書中明確表明。該規則沒有提及任何例外情況或具體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非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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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