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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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 2.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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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 7 條」的內容,廠商在提出申訴時,應同時繕具副本並連同相關文件送交招標機關。招標機關則應在收到申訴書副本後的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這項法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然而,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申訴過程中,廠商和招標機關之間的溝通和文件交流是及時的和明確的。廠商應提供申訴書副本並附上相關文件,而招標機關則應在收到申訴書副本後的十日內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於「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的第 7 條。該規則最近的一次修訂是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的「政府網路報」上,於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布的第 107 年 4 月 23 日行政院公告。該公告的全文可以在「政府網路報」的網站上找到,網址為 https://web01.mof.gov.tw/ .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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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