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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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會對於招標機關接受申訴書副本未依規定期限向其陳述意見者,得予函催或逕為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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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8條,如果招標機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申訴會陳述意見,申訴會可以發函催促或直接進行審議。這表示申訴會有權確保招標機關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意見,以便做出適當的審議和判斷。這意味著申訴會有權採取措施來確保公平的審議程序。例如,如果招標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意見,申訴會可以催促他們提供意見,或者即使未收到意見也可以繼續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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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