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 2.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9條,如果廠商誤將申訴提交給非有管轄權之機關,則以該機關收受申訴的日期為提起申訴的日期。而該收受申訴的機關應該在收受申訴的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案件轉交具有管轄權的申訴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廠商將申訴文件誤送給政府其他部門,而該部門在收到申訴的當天將其轉給具有管轄權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且通知了廠商。則根據規則,該申訴的提起日期為廠商誤送申訴給非管轄機關的那天,且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的次日起三日內完成相應的調查程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