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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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爭議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
- 2.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期限不為處理者,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
- 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廠商得向主管機關所設申訴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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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釋義: 1.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1項,如果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爭議屬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本法第75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可以在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日內,根據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採購的情況,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申訴。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件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者採購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處理,該公司可以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天內,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的申訴會提出申訴。 2.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2項,如果廠商對機關依本法第102條第1項異議的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的次日起15天的期限不進行處理,無論該事件是否逾公告金額,都可以在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天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申訴。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對於採購機關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所做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採購機關在收到異議後15天內未進行處理,該公司可以在收到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的次日起15天內,以書面向申訴會提出申訴。 3. 根據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條第3項,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設立申訴會並委託主管機關處理,廠商可以向設有申訴會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範例: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設立申訴會並委託主管機關處理,一家公司可以向設有申訴會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追繳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85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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