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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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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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指的是未成年人的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這項法規,負責管理和監督未成年人財產及信託事務的機關應該是未成年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並且主管機關應該負責處理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事務所需的登記、證明、監督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地震中繼承了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戶籍所在地市政府就是負責管理和監督這筆財產的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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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