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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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指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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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3條解釋如下: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所謂未成年人是指符合本辦法第26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根據第26條,未成年人是指年滿14歲但未滿20歲的人,或已滿20歲但受監護、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涉及財產的預定繼承人。具體來說,未成年人指的是年齡在14到20歲之間的人,或者是已滿20歲但處於受監護、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或者是在涉及財產繼承的情況下被預定為繼承人的人。 這些解釋是來自於「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本身的規定。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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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