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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得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提出財產管理方法,聲請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 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後,提供監護人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規定向財稅、金融或其他相關機關、機構查詢未成年人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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