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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或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另行指定或改定財產管理方法,而聲請人主管機關者,並應將其裁定送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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