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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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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應於收到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6 條,當監護人收到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的裁定後,應在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範例:當法院裁定指定監護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後,監護人需要在接到裁定後的三十日內整理該財產的清冊,並且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法,例如可以包括規劃財務支出、投資決策等。這些資料將被送交給主管機關,以供查閱。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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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6 條規定:「監護人應於收到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