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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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6 條,當監護人收到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的裁定後,應在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範例:當法院裁定指定監護人管理未成年人的財產後,監護人需要在接到裁定後的三十日內整理該財產的清冊,並且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法,例如可以包括規劃財務支出、投資決策等。這些資料將被送交給主管機關,以供查閱。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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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