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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成年人之財產,應以支付未成年人生活、醫療、教育及其他為未成年人利益之必要費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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