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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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8 條,當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同時需要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監護人應在簽訂契約後的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的一份送交主管機關保留備查,若有修改契約內容,也需要同樣進行相同的程序。
- 監護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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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