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 ,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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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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