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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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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監護人應於簽訂契約後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一份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 ,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8 條,當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同時需要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監護人應在簽訂契約後的十五日內將信託契約的一份送交主管機關保留備查,若有修改契約內容,也需要同樣進行相同的程序。

  • 監護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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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8 條規定:「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設立信託管理財產時,應以信託或金融業者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