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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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未成年人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第9條,如果主管機關需要了解未成年人財產的管理和支出情況,可以通知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在必要時派員實地稽核。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得到正確的管理和使用,並防止監護人的不當行為。相關資料可能包括財務報表、財產證明文件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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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