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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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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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11條,這項辦法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修正條文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除非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之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生效。以下範例可用於釋義: 範例1: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職,則這位公務人員應根據這項辦法享有週休二日的權利。 範例2:一項修正條文於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發布,並於同年五月一日生效。根據這項修正條文,公務人員在這天之後才能享有週休二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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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