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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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準用警察勤務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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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4條的規定,勤務之時間、規劃及督導,應準用警察勤務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6款的規定,備勤是指服務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推斷原告的勤務項目屬於兼辦隊務,並且在勤務表排定之時間內需在隊上值勤,即便於內勤人員休息時間,原告仍須於保安隊上處理事務,並隨時支援相關之勤務。因此,可以認定原告的勤務時間符合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第4條的要求。
- 警察勤務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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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