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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23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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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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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實需要,本院得隨時請求治安機關調派員警支援勤務,其派在院間支援者,受本院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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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會場秩序、防止危害及保護委員安全,警衛人員得應院會或委員會主席之召喚,進入會場,執行警衛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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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警衛依法執行勤務時,應本手段目的相當原則,對防礙會場秩序者,為必要之制止或隔離,除因逮捕現行犯外,不得使用械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