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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3.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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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司法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體上:併罰主義 另參:§39(程序-刑懲並行)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相關釋字、憲判字: J583(懲戒一元化)-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2大過免職案)-合憲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1.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刑懲併罰 ‼️§39 刑懲併行 3.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1️⃣懲戒處分、2️⃣不受懲戒或3️⃣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避免重複處罰,一事不二罰 🔺懲戒優於懲處 🔺若有A B數個行為,法院針對A不予懲戒,機關仍得對B作懲處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一事不二罰 II: ❗️懲戒法在實體上採併罰主義(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分開追究的➡️都得負責)🆚(程序上:§39) ❗️就算不受刑法懲戒亦能受行政法懲戒(行政法比較沒有刑法那麼嚴謹) III: ❗️先「懲處」再「懲戒」➡️ 兼顧效率與精確 (行政懲處➡️效率高但不慎重,司法懲戒➡️效率低但很慎重) ❗️最後以「司法懲戒」為準 ❗️沒有一事二罰 ❗️追究公務人員責任採雙軌制(先懲處再懲戒,目的是兼顧效率與人權,並不是一事二罰)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II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III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司法懲戒較行政懲處程序嚴謹,故以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