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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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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級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於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

Q · 公務員被降級減俸後辭職,處分還算數嗎?

算。回任公職時依新級俸繼續執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但在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懲戒效力並未消失,只是暫停。當事人若於未來再任公職(不論是同機關、不同機關、不同職等、約聘僱或政務職),剩餘的降級或減俸處分將依其再任職時的新級俸繼續執行。此設計專門堵住「先離職、再回鍋」規避懲戒的漏洞。

白話解讀

公務員被懲戒不一定當下就「跑完」。被判降級或減俸,但你還沒執行完就離職了,這條法律告訴你:它沒消失,只是按了暫停鍵。哪一天你再回到公部門,不管是換機關、換職務,這個處分會從你新職位的薪水重新開始扣。很多人以為「我辭職就脫身了」,但這條法律專門堵住這個漏洞。對想退場再回鍋的公務員來說,這是一條看不見的尾巴;對民眾來說,它確保了懲戒的威信不會被「先離職、再回鍋」這招輕鬆繞過。重點是,它不是按舊職位的薪水算,是按你「再任時」的新薪水算,所以如果你從九職等變成十職等才回來,被扣的金額會更多。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為公務員降級或減俸處分的執行延續規定。當受懲戒人於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懲戒效力不因離職而消滅,於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此規定確保懲戒制度的長期效力,避免身分變動規避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減俸但已經退休了,這條對我還有用嗎?

如果你完全退休不再回任公職,這條對你沒實際影響,因為它的啟動條件是「再任職時」。但要注意:退休不等於完全退出公部門,如果你後來擔任約聘僱、顧問、再任公職,剩餘的減俸會繼續執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內行人提示:很多退休公務員回任非典型職務(顧問、約聘)以為不算「公務員」,其實只要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都算。

Q2我從中央機關離職,幾年後想去地方政府任職,懲戒會跟過去嗎?

會。公務員懲戒紀錄是跟著「公務員身分」走,不是跟著「特定機關」走。不管你從中央跳地方、從公務員變約聘、從一個部會跳另一個部會,只要再次取得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未執行完畢的部分會繼續執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內行人提示:人事資料庫是全國串連的,銓敘部的紀錄不會因為你換機關就消失。

Q3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於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是公務員懲戒延續執行的核心條款。

Q4什麼叫「依再任職之級俸執行」?

執行依據不是離職前的舊級俸,而是再任職時的新級俸。如果回任職等更高,減俸金額會跟著放大;職等較低也照新薪資扣減,不會減免。

Q5降級處分跟減俸處分差在哪?

降級是依現職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減俸是月俸減 10-20%,期間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兩者執行延續規定相同。

Q6「再任職」包含哪些身分?

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身分都算,含正式公務員、約聘僱、政務人員、再任顧問等。不限同機關,跨部會跨地方都啟動。

Q7公務員被懲戒後辭職想脫身怎麼辦?

1. 先確認處分執行進度 2. 評估未來十年是否可能回任公職 3. 若會,在職完成執行反而省心 4. 若回任,新級俸越高扣得越多。離職不是脫身手段。

Q8已離職的減俸處分怎麼繼續執行?

再任時新機關人事單位依銓敘部紀錄查證未執行部分,從首份新薪資開始按比例扣減,扣完剩餘月數即結案。當事人可主動告知避免被認為隱匿。

Q9對降級或減俸處分執行有爭議如何救濟?

對處分本身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起再審之訴;對執行方式(金額計算、職等認定)有爭議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不是再走懲戒程序。

Q10人事單位怎麼查到舊懲戒紀錄?

銓敘部全國公務員資料庫串連,新進人員查詢必含「曾受懲戒未執行完畢」項目。漏掉查證並繼續執行,人事承辦人承擔行政責任。

Q11公務員辭職 vs 退休對懲戒處分影響有差嗎?

辭職與退休法律效果不同:辭職隨時可再任,啟動本條機率高;退休後若不再任公職實質擱置,但回任約聘僱、顧問仍會啟動。

Q12公務員身分 vs 約聘僱身分懲戒會延續嗎?

只要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都會延續。約聘僱雖非典型公務員,但相當部分受懲戒法或其準用規定規範,剩餘處分照樣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懲戒延續效力再任時影響適用條文
已執行完畢後離職已結案,不再啟動本條反面解釋
執行中離職、未來再任公職暫停,再任時自動啟動依新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公懲法第 21 條
完全退休、不再任公職實質擱置(無啟動條件)本條未啟動
退休後任約聘僱/政務官啟動依新身分薪資繼續扣減公懲法第 21 條

懲戒延續效力

已執行完畢後離職
已結案,不再啟動
執行中離職、未來再任公職
暫停,再任時自動啟動
完全退休、不再任公職
實質擱置(無啟動條件)
退休後任約聘僱/政務官
啟動

再任時影響

已執行完畢後離職
執行中離職、未來再任公職
依新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
完全退休、不再任公職
退休後任約聘僱/政務官
依新身分薪資繼續扣減

適用條文

已執行完畢後離職
本條反面解釋
執行中離職、未來再任公職
公懲法第 21 條
完全退休、不再任公職
本條未啟動
退休後任約聘僱/政務官
公懲法第 2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 82 条(懲戒)/人事院規則 12-0(懲戒)— 日本制度通常以「失職」處理離職後懲戒,無明文延續執行條款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9-83조(징계)/공무원징계령 제17조 — 韓國以「당연퇴직」處理,懲戒效力多隨身分消滅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59-65 条(处分执行)/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國以處分種類為單位,離職後再就職的延續執行較不明確
德國BBG (Bundesbeamtengesetz) § 77 / BDG (Bundesdisziplinargesetz) § 5, § 14 — 德國懲戒效力多隨身分終止而消滅,但 Ruhegehaltskürzung(退休金扣減)可延續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CGFP) Article L530 et suivants — 法國公務員懲戒以「révocation」「mise à la retraite d'office」為主,無直接對應的延續執行條款
美國5 U.S.C. § 7501-7515(Federal employee discipline)/典型上聯邦公務員辭職後懲戒程序終結,不延續至再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00328 制定)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決議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0370330 全文修正)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0740423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立法理由本條係將原法第十三、十四兩條合併規定。將原第十四條之「懲戒機關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將「並得委託行政或司法官署調查之」,修正為「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並增加「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之規定,以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調查權更形完備。

(1040501 全文修正)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90522 全文修正)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0200328 制定)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決議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0370330 全文修正)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0740423 全文修正)

本條係將原法第十三、十四兩條合併規定。將原第十四條之「懲戒機關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將「並得委託行政或司法官署調查之」,修正為「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並增加「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之規定,以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調查權更形完備。

(10405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905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規定:「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