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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1 條

降級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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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於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

Q · 公務員被降級減俸後辭職,處分還算數嗎?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但在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懲戒效力並未消失,只是暫停。當事人若於未來再任公職(不論是同機關、不同機關、不同職等、約聘僱或政務職),剩餘的降級或減俸處分將依其再任職時的新級俸繼續執行。此設計專門堵住「先離職、再回鍋」規避懲戒的漏洞。

白話解讀

公務員被懲戒不一定當下就「跑完」。被判降級或減俸,但你還沒執行完就離職了,這條法律告訴你:它沒消失,只是按了暫停鍵。哪一天你再回到公部門,不管是換機關、換職務,這個處分會從你新職位的薪水重新開始扣。很多人以為「我辭職就脫身了」,但這條法律專門堵住這個漏洞。對想退場再回鍋的公務員來說,這是一條看不見的尾巴;對民眾來說,它確保了懲戒的威信不會被「先離職、再回鍋」這招輕鬆繞過。重點是,它不是按舊職位的薪水算,是按你「再任時」的新薪水算,所以如果你從九職等變成十職等才回來,被扣的金額會更多。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為公務員降級或減俸處分的執行延續規定。當受懲戒人於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懲戒效力不因離職而消滅,於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此規定確保懲戒制度的長期效力,避免身分變動規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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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減俸但已經退休了,這條對我還有用嗎?

如果你完全退休不再回任公職,這條對你沒實際影響,因為它的啟動條件是「再任職時」。但要注意:退休不等於完全退出公部門,如果你後來擔任約聘僱、顧問、再任公職,剩餘的減俸會繼續執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內行人提示:很多退休公務員回任非典型職務(顧問、約聘)以為不算「公務員」,其實只要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都算。

Q2我從中央機關離職,幾年後想去地方政府任職,懲戒會跟過去嗎?

會。公務員懲戒紀錄是跟著「公務員身分」走,不是跟著「特定機關」走。不管你從中央跳地方、從公務員變約聘、從一個部會跳另一個部會,只要再次取得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未執行完畢的部分會繼續執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內行人提示:人事資料庫是全國串連的,銓敘部的紀錄不會因為你換機關就消失。

Q3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於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是公務員懲戒延續執行的核心條款。

Q4什麼叫「依再任職之級俸執行」?

執行依據不是離職前的舊級俸,而是再任職時的新級俸。如果回任職等更高,減俸金額會跟著放大;職等較低也照新薪資扣減,不會減免。

Q5降級處分跟減俸處分差在哪?

降級是依現職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減俸是月俸減 10-20%,期間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兩者執行延續規定相同。

Q6「再任職」包含哪些身分?

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身分都算,含正式公務員、約聘僱、政務人員、再任顧問等。不限同機關,跨部會跨地方都啟動。

Q7公務員被懲戒後辭職想脫身怎麼辦?

1. 先確認處分執行進度 2. 評估未來十年是否可能回任公職 3. 若會,在職完成執行反而省心 4. 若回任,新級俸越高扣得越多。離職不是脫身手段。

Q8已離職的減俸處分怎麼繼續執行?

再任時新機關人事單位依銓敘部紀錄查證未執行部分,從首份新薪資開始按比例扣減,扣完剩餘月數即結案。當事人可主動告知避免被認為隱匿。

Q9對降級或減俸處分執行有爭議如何救濟?

對處分本身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起再審之訴;對執行方式(金額計算、職等認定)有爭議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不是再走懲戒程序。

Q10人事單位怎麼查到舊懲戒紀錄?

銓敘部全國公務員資料庫串連,新進人員查詢必含「曾受懲戒未執行完畢」項目。漏掉查證並繼續執行,人事承辦人承擔行政責任。

Q11公務員辭職 vs 退休對懲戒處分影響有差嗎?

辭職與退休法律效果不同:辭職隨時可再任,啟動本條機率高;退休後若不再任公職實質擱置,但回任約聘僱、顧問仍會啟動。

Q12公務員身分 vs 約聘僱身分懲戒會延續嗎?

只要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都會延續。約聘僱雖非典型公務員,但相當部分受懲戒法或其準用規定規範,剩餘處分照樣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懲戒延續效力再任時影響適用條文
已執行完畢後離職已結案,不再啟動本條反面解釋
執行中離職、未來再任公職暫停,再任時自動啟動依新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公懲法第 21 條
完全退休、不再任公職實質擱置(無啟動條件)本條未啟動
退休後任約聘僱/政務官啟動依新身分薪資繼續扣減公懲法第 2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 82 条(懲戒)/人事院規則 12-0(懲戒)— 日本制度通常以「失職」處理離職後懲戒,無明文延續執行條款
🇰🇷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9-83조(징계)/공무원징계령 제17조 — 韓國以「당연퇴직」處理,懲戒效力多隨身分消滅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59-65 条(处分执行)/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國以處分種類為單位,離職後再就職的延續執行較不明確
🇩🇪 德國BBG (Bundesbeamtengesetz) § 77 / BDG (Bundesdisziplinargesetz) § 5, § 14 — 德國懲戒效力多隨身分終止而消滅,但 Ruhegehaltskürzung(退休金扣減)可延續
🇫🇷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CGFP) Article L530 et suivants — 法國公務員懲戒以「révocation」「mise à la retraite d'office」為主,無直接對應的延續執行條款
🇺🇸 美國5 U.S.C. § 7501-7515(Federal employee discipline)/典型上聯邦公務員辭職後懲戒程序終結,不延續至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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