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重點摘要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於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
Q · 公務員被降級減俸後辭職,處分還算數嗎?
算。回任公職時依新級俸繼續執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但在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懲戒效力並未消失,只是暫停。當事人若於未來再任公職(不論是同機關、不同機關、不同職等、約聘僱或政務職),剩餘的降級或減俸處分將依其再任職時的新級俸繼續執行。此設計專門堵住「先離職、再回鍋」規避懲戒的漏洞。
公務員被懲戒不一定當下就「跑完」。被判降級或減俸,但你還沒執行完就離職了,這條法律告訴你:它沒消失,只是按了暫停鍵。哪一天你再回到公部門,不管是換機關、換職務,這個處分會從你新職位的薪水重新開始扣。很多人以為「我辭職就脫身了」,但這條法律專門堵住這個漏洞。對想退場再回鍋的公務員來說,這是一條看不見的尾巴;對民眾來說,它確保了懲戒的威信不會被「先離職、再回鍋」這招輕鬆繞過。重點是,它不是按舊職位的薪水算,是按你「再任時」的新薪水算,所以如果你從九職等變成十職等才回來,被扣的金額會更多。
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為公務員降級或減俸處分的執行延續規定。當受懲戒人於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懲戒效力不因離職而消滅,於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此規定確保懲戒制度的長期效力,避免身分變動規避處分。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如果你完全退休不再回任公職,這條對你沒實際影響,因為它的啟動條件是「再任職時」。但要注意:退休不等於完全退出公部門,如果你後來擔任約聘僱、顧問、再任公職,剩餘的減俸會繼續執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內行人提示:很多退休公務員回任非典型職務(顧問、約聘)以為不算「公務員」,其實只要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都算。
會。公務員懲戒紀錄是跟著「公務員身分」走,不是跟著「特定機關」走。不管你從中央跳地方、從公務員變約聘、從一個部會跳另一個部會,只要再次取得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未執行完畢的部分會繼續執行(公務員懲戒法第 21 條)。內行人提示:人事資料庫是全國串連的,銓敘部的紀錄不會因為你換機關就消失。
規範公務員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於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繼續執行。是公務員懲戒延續執行的核心條款。
執行依據不是離職前的舊級俸,而是再任職時的新級俸。如果回任職等更高,減俸金額會跟著放大;職等較低也照新薪資扣減,不會減免。
降級是依現職俸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減俸是月俸減 10-20%,期間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兩者執行延續規定相同。
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之身分都算,含正式公務員、約聘僱、政務人員、再任顧問等。不限同機關,跨部會跨地方都啟動。
1. 先確認處分執行進度 2. 評估未來十年是否可能回任公職 3. 若會,在職完成執行反而省心 4. 若回任,新級俸越高扣得越多。離職不是脫身手段。
再任時新機關人事單位依銓敘部紀錄查證未執行部分,從首份新薪資開始按比例扣減,扣完剩餘月數即結案。當事人可主動告知避免被認為隱匿。
對處分本身不服可於 30 日內提起再審之訴;對執行方式(金額計算、職等認定)有爭議循行政訴訟途徑救濟,不是再走懲戒程序。
銓敘部全國公務員資料庫串連,新進人員查詢必含「曾受懲戒未執行完畢」項目。漏掉查證並繼續執行,人事承辦人承擔行政責任。
辭職與退休法律效果不同:辭職隨時可再任,啟動本條機率高;退休後若不再任公職實質擱置,但回任約聘僱、顧問仍會啟動。
只要受公務員懲戒法規範的身分都會延續。約聘僱雖非典型公務員,但相當部分受懲戒法或其準用規定規範,剩餘處分照樣執行。
| scenario | 懲戒延續效力 | 再任時影響 | 適用條文 |
|---|---|---|---|
| 已執行完畢後離職 | 已結案,不再啟動 | 無 | 本條反面解釋 |
| 執行中離職、未來再任公職 | 暫停,再任時自動啟動 | 依新級俸繼續執行剩餘部分 | 公懲法第 21 條 |
| 完全退休、不再任公職 | 實質擱置(無啟動條件) | 無 | 本條未啟動 |
| 退休後任約聘僱/政務官 | 啟動 | 依新身分薪資繼續扣減 | 公懲法第 21 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決議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立法理由本條係將原法第十三、十四兩條合併規定。將原第十四條之「懲戒機關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將「並得委託行政或司法官署調查之」,修正為「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並增加「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之規定,以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調查權更形完備。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決議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懲戒機關之議決,應作成議決書,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前項議決書,應由懲戒機關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所屬官署,並送登國民政府公報或省市政府公報。
本條係將原法第十三、十四兩條合併規定。將原第十四條之「懲戒機關對於受移送之懲戒事件」,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將「並得委託行政或司法官署調查之」,修正為「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並增加「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之規定,以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調查權更形完備。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