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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2.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3.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行為終了之日~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 i. 休職➡️10年 ii. 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5年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無設限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十年」(c.f §9 I ④) II: ❗️「五年」 ❗️沒有「剝奪」 ❗️沒有時效限制的三種司法懲戒:1⃣️免除職務2⃣️撤職3⃣️剝奪退休金 (🆚 §9)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休其現職,半年-3年休職,復職後2年內不得升遷)之懲戒。 II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沒有時效的限制 III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 Exc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莊國榮師: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規定,公務員之「📌免除職務(不得再為公務員 )、📌撤職(撤其現職,1-5年不得為公務員,再任兩年內不得升遷)及📌剝奪退休金(剝奪鐵飯碗)」,並⚠️無懲戒處分行使期間之限制 🥣立法理由:免除職務及撤職係屬「較嚴重之懲戒處分」,如公務員應受上述處分,即已不適宜繼續擔任公務員,為免因違失行為完成後,至案件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時間過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無法為上述懲戒處分,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爰參酌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五條規定,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期間限制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6970996469/posts/pfbid02Qz75CVjkxpkeJpw5d9y7BdmCxs3v6kiSmGcYxog5JA5jxTi2B8nvxmnwZVfFRagLl/?d=n
crab30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記憶法: 一定是越嚴重的,追究期越久 (犯小錯受小懲的話,時間過了就算了) 最嚴重:無追究時效 (無時效就表示得永遠提心吊膽) 免除職務(最嚴重,不得再為公務員) 撤職(也很嚴重,撤其現職,1~5年不得為公務員,再任兩年內不得升遷)(似乎要考回來?) 剝奪退休金(這夠嚴重吧!鐵飯碗不就是為了這個嗎!) 次之(追究時效10年) 休職:(休其現職,半年~3年,復職後2年內不得升遷) 再次之(追究時效5年) 就是剩下的小懲處 另外口訣:免撤休剝罰降減記申 念習慣感覺還蠻順的,當然要照順序也可以..(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照順序還剛好) 補充:休職 降級 記過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政務官都記得休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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