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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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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規定,懲戒法院法官的迴避事由與聲請程序,準用於書記官及通譯。

Q · 懲戒程序中能不能聲請書記官或通譯迴避?

可以,迴避事由與聲請法官迴避完全相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懲戒法院法官的迴避規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所列事由)準用於書記官及通譯。意思是只要書記官或通譯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曾參與本案處理、與一方有顯然偏頗之虞,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都能聲請迴避,聲請程序與聲請法官迴避相同。

白話解讀

你被移送公務員懲戒,案件進到懲戒法院。你以為要小心的是那三位法官,盯著他們有沒有跟移送機關有交情、有沒有跟你有舊怨。但你忽略了坐在旁邊敲鍵盤的那個人,還有可能站在中間翻譯的那個人。書記官負責筆錄,他寫下來的字會變成卷宗裡的「事實」;通譯負責翻譯,他的每一個用詞都會變成法官判斷的依據。這條法律告訴你:法官該迴避的情形(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有利害關係、曾經參與過這個案件),書記官和通譯也一樣要迴避。這不是程序的點綴,這是一個多數人不知道存在的防線。你可以聲請他們迴避,而且理由跟聲請法官迴避是同一套。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為準用規範,將懲戒法院法官的迴避事由與聲請程序(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8條第1項)擴及至書記官與通譯。立法目的在於補強懲戒程序公正性的側翼防線,避免迴避制度只限於法官而留下筆錄製作與翻譯傳譯的公正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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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要求換書記官嗎?理由要寫多具體?

可以,理由要具體到能讓懲戒法院判斷有迴避事由。例如書記官與移送機關政風室主任為配偶、書記官曾在服務機關擔任顧問期間參與本案調查,這些屬於本條準用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情形。聲請書直接引用「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準用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八條」這一行字,承辦人會立刻知道你懂程序。

Q2庭審進行到一半才發現通譯有問題,現在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但要當場處理。當場口頭聲請通譯迴避,並要求書記官把你的聲請完整記入筆錄。如果書記官也跟案件有關係而拒絕完整記載,可以同時聲請書記官迴避並要求重新製作筆錄。關鍵是不能拖過這一節庭,拖到下次開庭再提,會被認為已默示接受了這位通譯的翻譯內容。

Q3公務員懲戒法第32條在說什麼?

把懲戒法院法官的迴避規定,準用於書記官與通譯。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使一條文的規範內容適用於另一情境,避免重複條列。

Q5書記官在懲戒程序中扮演什麼角色?

製作筆錄、管理卷宗、送達文書,所製筆錄是日後爭議的事實基礎。

Q6通譯在懲戒程序中扮演什麼角色?

為非通用語言當事人或證人翻譯陳述,用詞影響法官對證據的理解。

Q7怎麼聲請書記官迴避?

比照聲請法官迴避,以書面引用公懲法32條準用懲戒法院組織法28條第1項,具體列舉事證。

Q8怎麼證明通譯有偏頗之虞?

舉證通譯與當事人、移送機關、檢舉人有親屬、職務或利害關係,或翻譯用詞明顯偏向一方。

Q9聲請迴避要花錢嗎?

不需要另繳費用,附在懲戒程序中聲請即可。

Q10聲請迴避後流程怎麼跑?

懲戒法庭裁定確定前,被聲請的書記官或通譯原則上停止職務,由其他人員代理。

Q11本條 vs 民訴39 差在哪?

民訴39適用於民事訴訟,本條適用於懲戒程序,立法技術相同但適用範圍不同。

Q12本條 vs 行訴21 差在哪?

行訴21適用於行政訴訟,本條適用於公務員懲戒,三軌制各有對應準用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本條(公懲法32)懲戒法院組織法28民事訴訟法39
聲請對象書記官、通譯法官書記官、通譯、法院其他人員
迴避事由準用法官迴避事由原規定準用法官迴避事由
聲請程序與聲請法官迴避同原規定與聲請法官迴避同

本條(公懲法32)

聲請對象
書記官、通譯
迴避事由
準用法官迴避事由
聲請程序
與聲請法官迴避同

懲戒法院組織法28

聲請對象
法官
迴避事由
原規定
聲請程序
原規定

民事訴訟法39

聲請對象
書記官、通譯、法院其他人員
迴避事由
準用法官迴避事由
聲請程序
與聲請法官迴避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7条(裁判所書記官及び通訳人の除斥・忌避)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0조(법원사무관 등의 제척·기피·회피)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55條(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
德國ZPO § 49(Ausschluss von Urkundsbeamten der Geschäftsstelle und Dolmetscher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39(récusation des greffiers et autres auxiliaires de jus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40423 全文修正)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法第二十五條移列,僅將首字「就」刪除,「宣告時」修正為「宣告者」,其餘內容未修正。

(1040501 全文修正)

委員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準用委員迴避之規定。

(1090522 全文修正)

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更名為法官,爰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0740423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法第二十五條移列,僅將首字「就」刪除,「宣告時」修正為「宣告者」,其餘內容未修正。

(10405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準用委員迴避之規定。

(1090522 全文修正)

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更名為法官,爰就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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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