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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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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例外:1已足認事證明確(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    2應為不受懲戒    3免議(§56)    4不受理之判決者(§57)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應本於言詞辯論」(司法程序喜歡辯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