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務員懲戒法57

快速跳轉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規定三種應為不受理判決的程序瑕疵:移送程式違背規定、被付懲戒人死亡、違背一事不再理;可補正者,審判長必須先命補正。

Q · 被付懲戒人收到懲戒移送書後,可以從哪裡攻擊?

先查移送書程式是否合規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懲戒法庭對三種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被付懲戒人死亡、違背第45條第6項一事不再理。但若屬可補正之瑕疵(例如移送書記載不完整),審判長必須先給移送機關補正機會,不能直接駁回。實務上,律師通常先逐項檢查移送書記載是否完備,再決定是否主張不受理。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務員被移送懲戒就只有「有罪」和「無罪」兩種結果?錯了。還有第三種:法院連碰都不碰,直接打回票。這就是「不受理判決」。它的意思不是你沒做錯事,而是「這個案子的入場券有問題」,移送的程序錯了、人死了、或者同一件事撤回後又再送一次。但這條藏了一個救命機制:如果只是程式上的小毛病(例如移送書漏寫事實、寫得不夠清楚),審判長必須先給機會補正,不能直接踢出去。這對被付懲戒的公務員來說是一道隱形防線:你可能在「實體上」會被懲戒,但如果你的律師夠細,盯著移送機關的程序瑕疵打,整個案子可能根本進不了實體審理。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為懲戒程序的程序門檻條款,規定懲戒法庭遇有三種程序瑕疵時應為不受理判決,並設可補正瑕疵的審判長命補正機制,是被付懲戒人程序權保障與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懲戒法的具體實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移送懲戒後拿到不受理判決,是不是就沒事了?

看情況。如果是因為被付懲戒人死亡或違反一事不再理,那是徹底結案。但如果是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移送機關補正後還是會重新進入實體審理。所以拿到不受理判決後第一件事是看判決理由,判斷是哪一款。實務上程式違背規定的不受理只占少數,因為審判長依但書必須先給補正機會,補正不出來才是真的不受理。

Q2移送機關寫的移送書要寫多詳細?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書必須記載被付懲戒人的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的事實及證據。事實必須具體到能特定範圍,不能只寫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這種空泛的話。實務上律師最常攻擊的點,就是事實記載不明確導致被付懲戒人無法針對性答辯,這是程式違背規定最常見的具體型態。

Q3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不受理判決是什麼?

懲戒法庭因移送程式違背、被付懲戒人死亡、違反一事不再理三種程序瑕疵不進入實體審查的程序性判決。

Q4不受理判決等於無罪嗎?

不是。它只表示程序有瑕疵這次不審,事實對錯未經判斷。可補正者補正後案件還會繼續走。

Q5什麼叫移送程式違背規定?

移送書未依本法第24條完整記載姓名、職級、違法事實、證據,或事實記載空泛無法針對性答辯。

Q6什麼是一事不再理?

同一案件經撤回或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行移送的原則,本條第3款援引第45條第6項。

Q7被付懲戒人怎麼主張不受理判決?

答辯狀中逐項指出移送書瑕疵對照第24條記載事項,同時準備實體答辯防備可補正裁定。

Q8移送機關怎麼避免被判不受理?

移送前對照第24條逐項自檢,事實記載具體到能特定範圍,避免籠統用語。

Q9審判長怎麼決定要不要命補正?

判斷瑕疵性質:移送書記載不全屬可補正應先命補正;死亡或一事不再理不可補正直接判決。

Q10不受理判決後可以再被懲戒嗎?

可補正型補正後續行審理可被懲戒;不可補正型若仍在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內可重新移送相同事實。

Q11不受理判決 vs 免議判決差在哪?

不受理是程序瑕疵(第57條),免議是特殊終結事由如已受判決確定、行使期間屆滿(第56條)。

Q12不受理判決 vs 駁回差在哪?

不受理是終局程序判決可上訴;駁回多用於程序聲請被拒,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不受理判決_第57條免議判決_第56條懲戒處分判決_第55條
成立條件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 死亡 / 一事不再理已受判決確定 / 行為時無懲戒規定 / 行使期間屆滿有第2條情事且有懲戒必要
審查層次程序層次(未進入實體)程序層次(特殊終結事由)實體層次(具體處分)
補正機會可補正瑕疵審判長應先命補正無補正機制不適用
對被付懲戒人意義暫時阻斷實體審查但可能再啟動案件確定終結不再追究受懲戒處分(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等)

不受理判決_第57條

成立條件
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 死亡 / 一事不再理
審查層次
程序層次(未進入實體)
補正機會
可補正瑕疵審判長應先命補正
對被付懲戒人意義
暫時阻斷實體審查但可能再啟動

免議判決_第56條

成立條件
已受判決確定 / 行為時無懲戒規定 / 行使期間屆滿
審查層次
程序層次(特殊終結事由)
補正機會
無補正機制
對被付懲戒人意義
案件確定終結不再追究

懲戒處分判決_第55條

成立條件
有第2條情事且有懲戒必要
審查層次
實體層次(具體處分)
補正機會
不適用
對被付懲戒人意義
受懲戒處分(撤職、休職、降級、減俸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第90条以下/人事院規則12-0(懲戒手続)における手続却下
韓國공무원징계령 제10조(징계위원회 각하결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63條(處分程序終止)
德國Bundesdisziplinargesetz § 32(Einstellung des Disziplinarverfahrens)
法國Code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L.532-1 et suivants(procédure disciplinaire)
美國5 U.S.C. § 7513(Civil Service adverse actions proced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40501 全文修正)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如移送程序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應予補正之機會,爰明定於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裁定命補正。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時,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如移送書未記載違法或失職之事實,或記載不明確,難以特定移送懲戒之事實範圍者,即屬移送程式違背規定。爰於第一款增訂移送程式違背規定時,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已明定,懲戒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如再行移送同一案件,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增訂第三款。

(1090522 全文修正)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405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如移送程序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應予補正之機會,爰明定於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裁定命補正。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時,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如移送書未記載違法或失職之事實,或記載不明確,難以特定移送懲戒之事實範圍者,即屬移送程式違背規定。爰於第一款增訂移送程式違背規定時,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已明定,懲戒案件經撤回者,同一移送機關不得更行移送,如再行移送同一案件,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爰增訂第三款。

(10905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規定:「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