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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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B)懲戒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合議庭(懲戒法院)審判程序為之,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以行政程序為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合議庭」刪除
(C)懲戒及懲處之對象,皆包含民選行政首長在內-「及懲處」刪除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乃廣義公務員,包括民選首長、政務人員、常任文官、軍人、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為狹義公務人員,即常任文官。
(D)對於懲戒處分不服,無提起上訴之可能-「無提起上訴之可能」刪除
(現採一級二審,有法定原因可再審);對於懲處不服,可依其種類提起申訴、再申訴,或是復審。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一級二審:
第一審法官三人
第二審法官五人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救濟途徑:
一級二審、沒有上級法院
(第一審與第二審的差別只在法官的人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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