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65 條
- 1.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 2.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 3.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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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65 條規範捨棄上訴權,當事人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聲明後,當事人上訴權永久喪失,案件對該方即時確定。
Q · 公務員被懲戒判決後,可以主動讓判決立刻確定嗎?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65 條,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可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捨棄上訴權。書狀送達當日案件對該方確定,書記官會通知對造。代價是上訴權永久喪失、不能反悔,且僅拘束捨棄者本人,不阻止對造上訴。
白話解讀
判決下來那一刻,你心裡有一個聲音說「算了,就這樣吧」。法律給了你一個機會,把這個聲音變成正式的法律行為,叫做「捨棄上訴權」。聽起來像是放棄,其實是策略。當你主動寫一張書狀告訴懲戒法庭「我不上訴了」,整件事立刻定案,對方也沒辦法拖你後腿。這跟「不去上訴」完全不同。「不去」是被動等著二十天上訴期過完,這段時間你的處分還在懸空;「捨棄」是主動關門,判決立刻確定。對被懲戒的公務員來說,這個動作可能讓你提早恢復職務或開始服完處分;對移送機關來說,這代表案件不會被翻盤。但有一個鐵律:簽下去就不能反悔,你的上訴權永遠消失。
法律定性
捨棄上訴權,係指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後,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主動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聲明不行使上訴權之單方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該當事人之上訴權即時且永久喪失,使案件就該方而言於書狀送達時確定。本制度與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行政訴訟法第 240 條同屬大陸法系訴訟程序中之「程序處分權」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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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捨棄上訴跟不去上訴差在哪?▾
差很多。「不去上訴」是讓二十天上訴期空轉,這段時間案件還沒確定,對方隨時可能上訴讓你被迫應戰。「捨棄上訴」是主動向法院遞書狀說我不打了,當天案件就對你這方確定,你可以立刻開始下一步(恢復職務、服完處分、調職等)。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心裡已經決定不上訴,越早捨棄越好,因為等待期間懲戒處分的執行通常會卡住,捨棄之後反而能讓你提早翻篇。
Q2我捨棄之後反悔了能不能撤回?▾
不行。第三項寫得很清楚「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這個喪失是絕對的、永久的、不可逆的。即使你發現判決有重大違法、有新證據、甚至律師告訴你勝訴機率高達九成,都沒有用。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確定,千萬不要捨棄。寧可讓二十天上訴期自然過完,也不要主動簽下去。被動等待至少還留有「我臨時決定上訴」的可能性,主動捨棄則完全斷絕。
Q3捨棄上訴權是什麼意思?▾
判決後主動寫書狀向法院聲明不行使上訴權的單方法律行為,效果為上訴權即時且永久喪失,案件對該方當日確定。
Q4公懲法 65 條規範什麼?▾
民國 109 年配合二級二審制新增的條文,明文當事人得主動捨棄上訴權加速案件確定。
Q5捨棄上訴與處分主義什麼關係?▾
捨棄上訴是處分主義在上訴階段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終結有自主決定權,源自德國 ZPO 1877 立法傳統。
Q6什麼叫程序處分權?▾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得自由決定行使或捨棄程序性權利之能力,為大陸法系訴訟法共通設計。
Q7怎麼寫捨棄上訴書狀?▾
載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明確寫「茲就 XX 案件聲明捨棄上訴權」,簽名蓋章後遞交原懲戒法庭。
Q8捨棄上訴要付什麼費用?▾
不需要費用,書狀格式簡單可自行撰寫,不必委任律師。
Q9捨棄上訴後流程會怎麼走?▾
書狀送達當日案件確定,書記官通知對造,懲戒處分依判決執行,被付懲戒人可開始服完處分或恢復職務。
Q10怎麼證明我已經捨棄了?▾
保留書狀掛號回執或法院收狀章戳,書記官會將捨棄事實記載卷宗並通知對造。
Q11捨棄上訴 vs 不去上訴差在哪?▾
捨棄是主動定案、書狀當日生效;不去上訴是被動等 20 天期滿。前者立刻翻篇,後者懸而未決可能被對造上訴拖入二審。
Q12捨棄上訴 vs 撤回上訴差在哪?▾
捨棄是判決後尚未上訴時聲明放棄;撤回是已提起上訴後再撤回。兩者都使案件確定但時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捨棄上訴 | 不去上訴 |
|---|---|---|
| 啟動方式 | 主動以書狀聲明 | 被動讓上訴期過完 |
| 案件確定時點 | 書狀送達當日 | 上訴期屆滿(約 20 日後) |
| 可否反悔 | 不可,永久喪失上訴權 | 期間內仍可改變主意 |
| 對對造之效力 | 不拘束對造,對造仍可上訴 | 對造同樣有上訴期 |
| 心理成本 | 高,需面對「永遠關門」的覺悟 | 低,懸而未決但有回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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