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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2. 捨棄上訴權應以書狀向原懲戒法庭為之,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3. 捨棄上訴權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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